重庆数字创意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18年11月2日重庆数字创意职业教育集团成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重庆数字创意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英文名称:Chongqing Digital Creative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第二条 集团是由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发起,按照”平等、创新、绿色、开放、共赢“的原则,联合相关政府部门、产业园区、企业、中高职及本科学校、行业协会、研究院所等组成的,以数字创意产业服务为特色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集团实行理事会制,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集团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宗旨是密切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的联系,加快校企合作共赢,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改革,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构建以职业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现代职业教育模式,打造立体化、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四条 重庆数字创意职业教育集团接受重庆市教育委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九龙坡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集团总部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1号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华岩校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集团在重庆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企业和学校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加强重庆数字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工作,服务重庆数字经济发展。
第七条 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深度合作办学实践,推进办学模式、培养模式、评价模式改革,促进产业链、岗位链、教学链深度融合。健全专业设置对接产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结构、规格和质量的要求,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与水平。
第八条 开展数字创意职业教育研究。政府、行业、企业、中高职及应用技术大学等院校合力开展职业教育研究,申报职教课题,共同进行数字创意职教集团发展战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第九条 形成资源共享共赢。通过学校与政府、学校与学校、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共用校内外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中心等形式,发挥设备设施和人才资源综合效益,实现集团内优质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第十条 构建合作交流平台。开展集团内部交流活动,举办数字创意产业高端论坛、专家讲座、成员互访以及技能大赛等活动,助推专业对接产业行业企业发展。开展各类国内外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开展职教合作等。
第十一条 创新驱动与社会服务共进。通过共同组建数字创意开发和服务团队,发挥集团成员各自资源优势,推动数字技术攻关、设计开发、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等技术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与员工素质。
第三章 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区域内外应用型本科院校、中高职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产业园区等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参加。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条件
(一)有加入集团的意愿;
(二)拥护集团章程;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的社会声誉,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集团的书面申请;
(二)经集团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签署加盟集团的协议书;
(四)颁发集团成员证书和标识牌。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集团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
3.有享受本集团资源平台上的职业教育资源和产业经济资源的优先权;
4.有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5.有建议修改本集团章程的权利;
6.有参与本集团各种活动的权利;
7.对本集团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8.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保护权及命名表决权,经集团授权有集团名称的使用权;
9.加入集团自愿,退出集团自由。
(二)集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遵守集团的规章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约定;
2.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3.维护本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4.加强集团内部交流沟通,及时向秘书处通报情况,反馈信息;
5.按时完成本集团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开展人才培养、科技推广与创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招生就业等主题活动;
2.享有优先与成员企业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权利,有计划安排学生到成员企业完成见习、顶岗实习;
3.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4.享有与其他成员单位合作办学和共同开展科技与社会服务工作的权利;
5.优先接收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技术专家、管理干部到校任教;
6.享有选派教师在成员院校接受培训、在成员企业单位顶岗培训,开展“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权利;
7.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技能训练等过程中遇到困难,有要求支援的权利。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根据成员单位要求,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提供优质毕业生;
2.与成员单位共建培训基地,共享教育资源,为成员单位提供人力、智力支持;
3.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4.根据集团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师资员工培训服务、技能鉴定及科技成果转让;
5.与其他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科研工作与社会服务活动;
6.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技能训练等方面有支持协助的义务。
第十七条 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
1.优先享用成员单位的教育资源、人才和行业、产业发展信息;
2.与成员单位合作开展科研活动,优先获得成员单位的科研成果使用权;
3.有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权利;
4.优先享受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5.优先获得集团内成员学校、成员企业间合作洽谈的权利;
6.有通过集团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企事业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权利;
7.在生产、管理、服务中遇到困难,有要求支持协助的权利。
(二)成员企事业单位的义务:
1.有为成员院校在人才需求调研、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等人才培养重要环节上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义务;
2.参与成员学校专业标准、课程标准的制定;
3.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与成员学校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技术应用中心和教师访问工作站;
4.及时反馈毕业生需求信息,提供人才培养要求,优先录用成员学校的毕业生;
5.选派高水平技术人员担任成员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6.有支持协助成员单位解决生产、管理、服务困难的义务。
第十八条 成员协会的权利义务
(一)成员协会的权利:
1.优先享用成员单位的教育资源、人才和行业、产业发展信息;
2.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二)成员协会的义务:
1.为成员院校和企业提供各种业务指导;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建议,为决策提供依据;
3.参与集团人才培养工作,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十九条 成员退出约定
集团成员退出本集团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集团理事会,并交回集团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成员违章处理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经集团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集团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由各成员单位组成。各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推荐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理事代表本理事单位参加集团工作及有关活动。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集团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成员若干名。可根据需要聘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组织机构通过理事会会议选举和任命,名誉理事长、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理事长会议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修改集团章程;
2.审议表决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名单;
3.制定集团发展计划;
4.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5.决定集团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设置和管理制度;
6.根据经济发展实际,讨论集团发展有关议案;
7.审议和决定集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与副理事长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召集,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理事长会议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理事长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集团规章制度;
2.制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4.决定集团内部组织机构的任职人选;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6.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7.领导和监督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实施集团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
9.研究决定集团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职责:
1. 主持召开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2. 主持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 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4. 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 条秘书处作为常设集团机构,办公地点设在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理事长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各类工作方案的落实;
2.收集、发布和处理集团任务有关信息;
3.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4.筹备组织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5.代管集团财务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集团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与专业(群)建设分会,作为集团二级组织机构,具体开展集团校企合作、就业创业、专业课程建设、社会培训、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等工作。集团二级机构的设立由秘书处制定建设方案,报集团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 条集团经费来源:
1.政府项目资助;
2.有关单位及社会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集团经费由秘书处依托的学校代管。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 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 条集团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会议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审议通过,并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七条 集团终止议案应经理事会表决,须不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 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须经三分之二到会理事人数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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